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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研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4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好科研规划,促进科研成果培育与产出,根据学校科研管理方面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特别鼓励重大重点和攻关课题的申报、高质量学术论文的发表和高质量学术著作的出版。对从事科研活动成绩显著者,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科研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科研管理的任务包括:科研制度建设、年度规划、组织协调、资源整合、信息提供、申报立项、日常管理、任务落实、监督检查、成果归档等。学院科研管理档案包括: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等;

第四条   学院设副院长1人分管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另设科研秘书1人协助。各系(学科)负责人应配合分管院领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科研规划与科研任务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的科研工作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各系(学科)、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制定、落实本系(学科)的具体科研规划,并报学院院务会议;

第六条   学院教师的科研任务按照《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实施,并以此为依据,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设立

第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尤其是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学院根据需要,组织(跨学科)科研团队,申报重大重点和攻关项目。对本单位校级及以上有限额的科研项目申报,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推荐;

第八条   学院通过全院大会、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及时向全体教师传达有关科研项目申请的信息。教师有关科研申报的问题,可以向学院科研秘书查询;

第九条   学院每年组织院内专家或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必要的课题申报辅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提高立项率。鼓励各系(学科)对申报课题进行内部交流;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根据项目要求,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及时完成科研任务。学院可以对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不能及时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督促和批评,或者对以后申报有限额的科研项目或学院内部项目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立项书复印件交学院科研秘书存档。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该课题成果1份连同结项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学院科研秘书存档;

第十二条         (1)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申报重大重点和攻关课题以及学校布置任务的需要,可设立专项课题,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 

                        会)审议推荐课题承担人,并明确课题具体成果要求,学院给予每项专项课题5-1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使用额度;

(2)学院每年面向副高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师设立一般课题,由相关教师自由申报,优先向无在研课题但积极申报各级基金课题的教师倾斜。每年6月左右发布申请公告,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并推荐立项名单,学院根据学校下拨学科经费情况,给予每一立项课题2-5万元人民币的经费使用额度;

(3)学院业务评审委员会对专项课题和一般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与学院签订课题承担协议书;

(5)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要延长,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两年;

(6)所获经费使用额度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制度执行,使用范围限于:图书资料费、印刷或复印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交通差旅费等。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上述范围和开支计划支配、使用;

(7)课题经费额度分两次划拨,第一批经费额度在确定立项后一个月内按总经费的70%下达,剩余经费额度待结题评审通过后划拨。结题评审不通过的,将不予结题,并中止拨款;

(8)与课题相关成果需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相关成果归学院所有。

 

第五章   学术出差报销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尤其是全国性学术会议,以介绍自己的学术成果,了解最新的学术信息,并展开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学院每位教师每年享有一次外埠学术出差报销待遇,报销费用主要包含往返会议举办地的旅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会务费。出差费用报销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处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第十五条  每位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必须提前持会议邀请信和安排有本人做会议发言的会议议程,经系主任签字后,交学院科研秘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学院工作安排情况下,鼓励学院教师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相关费用由教师本人课题经费承担。出国(境)必须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将参会的图文报道信息提交学院网站进行报道。同时将会议期间获得的学术信息,在院系或学院科研机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六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与学院相关的科研机构分为校级机构和院内机构;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由学院领导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学院院务会议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请设立、调整或撤销,并由学校人事部门任免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院内科研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学院院务会议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机构负责人由学院院务会议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 系(学科)以及学院教师(需具备正高级职称)申请设立院内科研机构,必须提交包含机构宗旨、核心团队成员、建设构想等内容的申报书,交学院院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凡经批准建立的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及其活动,均纳入学院科研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将已制定的下一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包括主要研究项目、主要学术活动等)以书面形式报学院科研秘书。校级科研机构和院内科研机构原则上应每年举办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积极申请学校的机构与项目资助资金,并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学院可根据学科经费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考核;院内科研机构由院务会议进行年度考核。院内科研机构负责人需提供以机构名义取得的成果清单。对于连续两年没有绩效的院内科研机构,应由学院院务会议审议撤销或调整。

 

第七章   学术会议和活动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会议和活动由学院院务会议审定。鼓励各系、学科和研究机构根据发展需要,组织中小型学术会议和各类学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以学院及其下属机构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和活动,需向学院科研秘书报备,经学院院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术会议应提前两个月向分管院领导提交申请和论证报告,由院务会议讨论后决定纳入院年度学术活动规划,其中,国际会议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会议和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将会议和活动的图文报道信息提交学院网站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应积极申请学校会议资助以解决学术会议和活动的经费,对于需学院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的学术会议和活动,会议申请人需在向学院院务会议提交办会申请的同时,提交会议预算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和活动。

 

第八章   科研成果报奖与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教师申报各级科研成果奖。对于有限额的科研报奖,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院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收集各种报奖信息,并及时向全体教师通报。全体教师应主动配合学院科研秘书做好报奖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范围、幅度和程序参见《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奖励性绩效津贴分配方案》;

第三十三条  教师当年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主编或参编教材、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奖励等各类成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科研成果统计表,并同时提交著作、教材原件,获奖证书、项目、论文的复印件一份,科研秘书对相关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查并存档管理。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成果统计表,或不交原件、复印件审查存档的,不享受学院的科研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院推荐申报的科研获奖以及享受学院科研奖励的成果,其使用权归属学院。

 

第九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取消相关教师当年科研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按《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院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