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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

 

一、推免生的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平均绩点在3.5(含3.5)以上。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名额及分配原则

1、推免生的人数占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左右(具体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中向校内推荐的占65%,向校外推荐的占35%。

2、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学校需要扶持的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的各种基地班等将适当增加推免生的名额。

3、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如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各种竞赛获奖、负责完成创新实践项目等),成绩突出者,推免生名额单列。

4、学校相关重要工作如选拔留用辅导员、落实退伍学生政策等,所需推免生名额单列。

5、所有名额及其分配结果,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在教务处网站上进行公布。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教师代表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院(系)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为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部分教师代表组成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院(系)的推荐工作。

 

四、推荐与接收

1、各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各个专业校内推免生名额和校外推免生名额,并予以公示。

2、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系)推荐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综合成绩,对学生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成绩以学习成绩为主,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可以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各学院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经院(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

4、学院(系)推荐工作小组根据综合排序的结果,对推荐校内的学生按各专业给定名额的差额,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差额的多少由学院(系)推荐工作小组确定。对推荐校外的学生按各专业给定名额的等额,确定候选人名单。各学院对推荐到校内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和推荐到校外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推荐校外的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公示期为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系)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一律无效。

5、各学院对推荐到校内的初步候选人进行面试,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获得推荐到校外资格的学生,向所报考的学校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同意后,参加所报考学校的复试。

7、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推免生,由学校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其推免生资格失效,名额不得转让。

8、经过两次公示的推免生,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研究生的网上报名,办理相关手续,并参加体格检查。

9、被录取的推免生均纳入国家统一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对放弃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等评选活动。

 

五、推免生资格的取消

被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前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2、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3、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4、受过校纪处分者。

 

六、监督与管理

1、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各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与接收标准以及相关的操作办法。

2、各院(系)推荐工作小组成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生选拔的,应主动回避。

3、对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